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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年度
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评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满分
| 得分
| 评分标准
|
1
| 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
| 年末耕地保有量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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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规划确定耕地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的不得分,该区不进行综合排名,不与目标考核奖励政策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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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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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耕地面积比上年耕地面积每增加200亩,加1分,最高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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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减少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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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等造成耕地减少原因合理,数据真实准确的,得2分;其中一项存在问题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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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年末基本农田面积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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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年末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规划确定基本农田的,得5分;低于的不得分,该区不进行综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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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管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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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农田面积全部落实到图表,落实到具体地块的并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台帐的,得2分;未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台帐的,扣1分;基本农田面积未落实到图表,具体地块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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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按照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7号文和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7号文要求设立或更换的,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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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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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部落实到镇村、落实到农户;镇与村、村与农户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2分;未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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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与补划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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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与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相当的,得4分;补划数量相当、质量一般的,得2分;补划数量不足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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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利用计划年度执行情况
| 实际占用与计划指标对比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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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实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得15分;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下达计划比例在15%以内(不含15%)的,按比例扣1-14分;超过15%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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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发补充耕地情况
| 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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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耕地项目资料齐全,台帐清楚,补充耕地项目、范围、面积的图表相符且与实地一致,得5分;未落实上述要求的,发现一项扣1分,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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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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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耕地项目按规定验收合格并核发验收确认函后,及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得2分;未及时报备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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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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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的,得5分;完成80%以上的得4分;完成50%以上的,得3分;完成不足5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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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 变更调查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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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变更调查,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得5分;不平衡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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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管理情况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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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当年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补充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资料齐全,台帐完整的,得5分;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管理混乱,相关资料不全的,扣3分;补充耕地面积小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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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质量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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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质量合格,后续种植管护较好的,得5分;质量一般,后续种植管护一般的,得3分;质量差,丢荒严重的,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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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 年度考核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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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时按要求完成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和抽查工作并兑现奖惩措施,自查数据真实、准确的,得5分;未开展抽查的。扣1分;未兑现奖惩措施的扣1分;数据统计不准确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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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制度
| 3
|
| 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工作组织健全、运作有效,制定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考核具体办法的,得3分;未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办法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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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书签订主体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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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责任书由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与镇政府一把手之间签订的,得6分;由政府其他领导签订的,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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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内容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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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等形式,明确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责任的,得4分;缺少其中一项的,扣2分;未明确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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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法查处情况
| 违法占用耕地情况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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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没有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得5分;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10%(不含10%)以内的,得4分;比例为10%-15%(不含15%)的,得3分;比例超过15%以上的,不得分,该区不进行综合排名,不与目标考核奖励政策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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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年度考核整改落实情况
| 上年度考核存在问题整改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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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上级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上级抽查中仍然存在的,存在一项扣1分,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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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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