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在发票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
3.纳税人在异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但又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
4.持有超过3个月或6个月发票而未提交主管国税机关验旧或缴销的;
5.发生欠缴税款,未按国税机关要求清缴的。
九、二手车发票
(一)凡符合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在各市、州商务部门备案为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市场管理经营公司,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生的二手车交易,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负有发票发售、缴销等管理职责。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只能为进入本交易市场的二手车交易行为(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二手车经销企业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或通过拍卖形式进行交易行为的卖方,代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或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应该从销售二手车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由市场管理公司为其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使用自己用于二手车销售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购入并进行销售的二手车,使用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购车票据或相关证明,且发票上卖方为该经销企业),不得为其它单位、企业及个人二手车交易行为代开发票。
(五)应严格区别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经销业务和居间服务业务。凡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居间服务或代理销售二手车,或实际业务属于代理服务销售二手车的,不得使用本企业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纳税人违反上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处以每份发票500元,最高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或取消配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水、电、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