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1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发票统一领购簿》由市、州局负责印制。
二、发票验旧购新
(一)所有普通发票均实行验旧购新。为提高验旧购新工作效率,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反映发票使用情况的《普通发票验旧表》(式样见附件)。市州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缴旧购新方式加强管理的,可以实行缴旧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