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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6、各市(地)疾控中心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分离到的流感病毒株(包括季节性流感毒株和甲型H1N1流感毒株)送省疾控中心病毒所时,每株病毒培养液均不得低于3毫升。省疾控中心将所有血凝(HA)滴度≥8的流感病毒及时送至国家流感中心。

  二、暴发疫情监测

  (一)暴发定义。

  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确认为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疫情。

  (二)疫情发现与报告。

  1.1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人群聚集性场所(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工厂、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聚集性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农村地区也可先向当地乡镇卫生院报告,乡镇卫生院接到报告后要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患者标本送至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开展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标本采集数量能够满足疫情的实验室诊断需要即可。一般情况下,病例数在20例以内的聚集性疫情,如有可能尽量采集全部病例标本进行检测;病例数超过20例的,最多可检测20例病例的标本。同一起暴发疫情中未经实验室确诊的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人,在排除其他致流感样症状疾病时,均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3.实验室确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中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负责疫情核实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2小时内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及《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附件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网络直报停止。

  --1周内发生30例及以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

  --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

  --1周内发生1例及以上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死亡。

  4.暴发疫情事件中的确诊病例要与“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的病例个案进行关联,未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的确诊病例要进行补报。

  承担检测工作的网络实验室,要在“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该起疫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标本信息和“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病例个案进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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