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1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汶川地震损失严重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川财税〔2008〕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损失严重企业的免税问题
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损失严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免征2008年企业所得税。
1.企业各项资产直接净损失占企业资产总额15%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震前资产负债表所载资产总额。
资产净损失含企业因资产受损实际发生的改良支出、维修费、在建工程增加成本等。
2.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在2008年8月31日未恢复到震前80%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
“受灾严重地区”范围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中的极重灾区、重灾地区。
总局新文件有规定的,按新文件执行。
二、对灾区的捐赠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企业自2008年5月12日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企业在6月30日之前,因地震发生时紧急救灾而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以无偿援建方式援助工程项目的,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指定部门(包括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相关证明后(含文字证明),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