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注意事项
各县(区)应在每轮接种工作前将疫苗、注射器等物资下发至乡级。乡、村级应在每轮接种前2~3日做好疫苗、注射器、表格等物资的接收和储存工作,并记录收、发情况。
6.接种实施
为保证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接种质量和较高的全程接种率,接种方式应以定点接种为主,同时辅以巡回、入户接种等方式。
各地可根据目标人数,考虑适当增设临时接种点,或延长接种门诊和接种点的服务时间。
接种点设置数量应根据目标儿童的情况合理安排。学校可设立临时接种点,负责在校目标人群的免疫接种工作。其他儿童可在当地接种门诊接种,特殊情况,可采取巡回、入户方式接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接种对象核实、接种前告知、健康状况询问、接种和登记等工作,并正确掌握接种禁忌证。
免疫接种过程中,一旦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按照《预防按种工作规范》、《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调查、诊断和处理工作。
7.接种时间
2009年为全省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的所有儿童接种乙肝疫苗。2009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一针补种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完成第二针补种工作;2010年5月底前完成第三针补种工作。
8.督导检查
省、市、县各级均应对免疫接种活动进行全程督导,督导应涵盖前期准备,摸底登记、组织动员,现场实施,接种率评估等各阶段。在开展现场接种期间,省、市,县级还应成立巡回督导组,重点针对流动人口,在市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边境通道、城乡结合部等地区,对摸底登记和现场接种等工作开展巡回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经费安排与管理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疫苗、注射器购置;省级财政在规划免疫工作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此次接种工作所需的省级实施工作经费;县(市、区)级财政保障本级的工作经费及接种补助费;农垦系统接种补助费由省农垦总局统筹安排。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1.摸底情况评价
进行现场接种前,应对前期摸底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参考统计局、公安局公布的人口数据、免疫规划档案人口数和既往开展强化免疫的儿童数,对本次的摸底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如发现摸底登记开展不到位的地方,要重新进行摸底登记工作。
2. 接种率评价
每轮免疫接种工作完成后,各市、县(区)卫生、教育部门要对接种情况进行评估。对接种率未达95%要求的地方,要及时继续进行接种。
3.检查与评估
各地要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对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卫生厅将对各市(地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信息收集与管理
市、县各级在摸底完成后和每轮接种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汇总摸底登记和接种数据(附件4及接种活动小结)。摸底登记数据于2009年10月25日前,第一针接种数据和活动小结于2009年12月30日前,第二针接种数据和活动小结于2010年1月30日前,第三针接种数据和活动小结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省疾病控制中心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组织动员、经费保障、宣传发动、培训,疫苗供应、冷链运转、摸底登记、现场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督导评价、接种率调查、接种数据汇总等各个方面。总结报告与接种汇总表的书面和电子版,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和省疾病控制中心。
附件:
1、儿童乙肝疫苗接种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