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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9〕514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服务水平。我厅决定对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2009年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获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全部机构。

  二、年检时间

  2009年9月中旬至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请年检须提供的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申请表;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三)本年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四)本年度书面工作总结;

  内容包括:

  1、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情况、资质有效期等);

  2、机构人员情况(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有省卫生厅认定的部门颁发的证书、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明并在本单位注册;从事尘肺、放射诊断的人员是否具有资质)

  3、本年度开展工作情况;

  4、仪器设备变动情况;

  5、专业技术档案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评价报告等);

  6、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五)本年度的工作汇总统计表。

  四、抽查资料数量

  (一)现场抽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0份已完成的评价报告,不足10份全部抽取。

  (二)现场抽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全部的工作档案和已完成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同时,现场抽查1家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三)现场抽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全部职业病诊断档案。

  五、人员组成

  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

  六、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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