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新建项目(包括住宅、商业)上报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夜景亮化方案。

  第六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和公共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第七条 从事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和作业资格。

  第八条 城市夜景亮化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将夜景亮化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二)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广场周边建筑工地的建筑现场要设置夜景亮化彩光门和亮化围挡;

  (三)户外广告应当安装亮化设施和设备;

  (四)夜景亮化设施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五)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应当做到防火、防风、防震、防水、防雷击、防漏电;

  (六)产权单位应对夜景亮化设施进行检查,及时维修破损或有故障的设施,保证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改变、移动、拆除夜景亮化设施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实施。

  改变、移动、拆除夜景亮化设施,对原设施所在地的建筑、地貌造成破坏的,应当进行修复。

  第十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投入由产权单位负责;市政设施和政府各部门等建筑的亮化资金按财政归口报批列支。

  第十一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时,春、夏、秋季不得早于22时。

  重大活动期间夜景亮化设施开闭时间、区域,由市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时间开闭夜景亮化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次200元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