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9]3号)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
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绿地、车站、机场、户外广告、河道、水面及其他设施上的灯光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中心区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夜景亮化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夜景亮化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夜景亮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财政、建设、房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夜景亮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中心区内的下列位置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
(一)景观街、商业街、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建(构)筑物;
(二)城市支路6层以上建筑及商业门店相对集中的路段;
(三)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重要景点水面等各类市政设施;
(四)各类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
(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亮化的部位。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夜景亮化设计方案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夜景亮化设计方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