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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9〕49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顺利实施,确保实现卫生部提出的到2010年5月底前,每个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清当前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目前尚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市、县(区),应尽快明确1家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目前尚无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市,要明确1家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职业病诊断机构,尽快实现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县(区)全覆盖。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率,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使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厅决定,委托各市(行署)卫生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报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对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其尽快符合审批条件,开展工作。

  四、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料受理及申报工作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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