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项目经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范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化工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定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化工企业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开发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半个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根据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两个半月)
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化工企业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运中央及省属重点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化工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县(市、区)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专项整治方式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化工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