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3)已经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4)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125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农药产品手工包(罐)装设备;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以下;粗(轻)苯生产单套装置2.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
(5)生产规模过小,难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1万吨/年以下生产装置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
(6)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对下列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1)证照不全或者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化工企业按上述三类企业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副主任签字后上报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将上报省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三类企业的名单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有关部门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市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分管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市、区)、开发区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企业名单,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关闭,关闭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未真正关闭的,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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