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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运城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化工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化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监督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化工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是否监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措施等。
  7、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按照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包括所属化工类企业和单位等)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1)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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