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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对照县(市、区)和开发区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和正常运营的市政公用企业名单,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其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一是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督促其依法搞好安全生产、安全运营;二是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三是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降低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县联动检查工作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和开发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半个月)。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认真进行科学部署和广泛宣传工作,成立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建设系统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员、资金,建立完善的责任制,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通过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和发动,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市、区)、开发区排查摸底阶段(两个半月)。
  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企业都要按照市政府、市建设局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自查本单位及所属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市、县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各县(市、区)和开发区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同时配合省联合检查安排做好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两个月)。
  为巩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县(市、区)和开发区对无证无照施工的在建工程依法查处的落实情况、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市政公用设施关闭取缔的落实情况、对因证照不全停工整改、停运整顿的整改情况、对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市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和开发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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