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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和开发区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和单位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行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按整治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凡不如实报告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凡不积极整改的,视同发生事故,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停产停运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专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实时监测,强化落实应急处置准备措施,并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报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批准实施,并报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备案。
  4、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运营条件的,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继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安全运营。
  (二)县(市、区)和开发区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和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和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对查处的问题,提出分类整治意见,限期完成整治。
  1、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建设和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依法进行查处。
  2、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文件的燃气企业,未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未取得《营运证》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城市出租企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环卫企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文件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3、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列入停工整改、停运整顿名单,责令停工整改、停运整顿。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停产停运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政公用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列入督查整改名单,责令加强实时监控,制定落实有效的应急处置准备措施,并限期整改。
  5、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建工程、市政公用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列入正常生产运营名单,明确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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