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水上交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政府的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指导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辖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水运企业(业户)要落实水上交通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业户)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要制订严密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参加此次专项整治每位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水运企业(业户)安全运营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要认真检查、全面检查,应检查而没有检查或检查后仍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检查人员的责任。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水上交通整治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县(市)存在应当取缔的水运企业(业户)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业等现象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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