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涉爆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涉爆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爆企业,要列入正常涉爆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当地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涉爆企业名单,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涉爆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己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名单,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涉爆企业名单,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涉爆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涉爆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涉爆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涉爆企业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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