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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对所有涉爆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涉爆企业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涉爆企业都列入了停供限供名单,并采取了停产限产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涉爆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
  2、是否在涉爆企业中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涉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涉爆安全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涉爆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3、是否建立和落实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等各项制度。
  4、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山西省纪检委、山西省综治委《关于违反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等长效管理文件。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民爆物品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涉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整改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涉爆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涉爆企业、非法矿点和涉爆重点地区的居民院落,闲置厂房,出租房等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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