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指导本行政区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市领导组组织的市级督查组和市级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行政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一线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要制订严密的煤矿专项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市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煤矿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应当关闭的煤矿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产整顿而未依法停产等现象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我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