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组组成两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及市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对本县(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县(市)政府要将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市级督查组与县检查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级督查组在全面听取县(市)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政府上报的三类煤矿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煤矿名单,市级督查组与县级检查组两级联动,要分别进行全面检查,查看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煤矿,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煤矿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市)政府所报的已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市级督查组与县级检查组两级联动,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督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虽已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对因存在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有关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3、对照县(市)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名单,市级督查组与县级检查组两级联动,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对每个矿井进行督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对于证照齐全有效,但在检查中,发现其有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级督查组与县级检查组两级联动,分别对所查的各类煤矿及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督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的督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督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领导组,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