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二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各类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抗拒执法,顶风作案,强行非法违法生产的,要主动实施关闭,凡不实施关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煤矿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无一遗漏的全面排查(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要彻底实施关闭。
2、对虽然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没有安全保证的煤矿,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其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属煤矿,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长签字后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县(市)政府要将三类煤矿的名单在本县(市)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按照“六条标准”彻底实施关闭,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派专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产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