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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负责制订全市煤矿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矿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
  赵令刚 市安监局局长
  秦世昌 市国土局局长
  副组长:
  谢肃增 市安监局副局长
  朱新生 市国土局副局长
  马振河 河津市副市长
  赵建新 平陆县副县长
  张 飞 垣曲县副县长
  成 员: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局有关科室人员组成。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情况、整治进度的跟踪检查;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汇总、收集和处理全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举报案件。
  (二)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
  市领导组下设两个督查工作组,一组由市安监局组成,负责对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合法煤矿专项整治情况的检查。一组由市国土局组成,负责对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涉及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资源枯竭关闭矿井情况的检查。
  三、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一)对煤矿企业检查内容
  1、列入关闭的和停产整顿的煤矿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确定执行关闭的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彻底关闭。同时填报《关闭名单的煤矿关闭情况表》(附件1)。
  (2)对列入关闭名单的,尚未执行关闭的煤矿,要检查是否已经按要求停产、是否采取了查封井口、查封火工品、清退人员、收缴各种有效证件,是否派专人盯守,尽快制订关闭方案,实施关闭。同时填报《关闭煤矿停产监控情况表》(附件2)。
  (3)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检查其是否真正停产、是否制订了停产整顿实施方案、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同时填报《停产整顿的煤矿检查表》(附件3)。
  2、合法生产矿井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煤矿违规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的情况;推行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分类监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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