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尾矿库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第三阶段: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5月1日 -10月31日)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将对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县(市、区)政府对无证无照非法尾矿库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尾矿库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整改情况。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尾矿库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县(市、区)和尾矿库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尾矿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对处于尾矿库威胁的民居和工业设施要组织好搬迁和撤离。对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单位,并由有关部门实施国土管理。要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严密监督本行政区内各类尾矿库的生产建设活动,发现有非法违法尾矿库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或者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和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的尾矿库。
(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和闭库。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矿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运行和证照过期的选矿厂及其尾矿库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选矿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