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3个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尾矿库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尾矿库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检查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尾矿库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是否正在按闭库要求实施闭库,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尾矿库,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尾矿库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建议实施关闭。限期整改结束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并经分管安全的副市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县级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尾矿库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签字备查。对各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月1日-2月15日)
各县(市、区)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统一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有尾矿单位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2月16日-4月30日)
所有尾矿库都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查尾矿库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运中央及省属重点企业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所有尾矿库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