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排水井倾斜的;
4、坝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大面积纵向裂缝或贯穿性横向裂缝、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浅层或深层滑动迹象、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大面积沼泽化的;
5、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0.98;
6、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三)决定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实施
1、国土部门撤消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关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原企业或出资人,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妥善保管,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4、确定为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及审查、闭库施工及竣工验收,填报“关闭尾矿库报告单”,由县级政府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单位,实施库区土地管理;
5、尾矿库闭库后,库区恢复植被;
6、作出关闭决定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尾矿库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对停产整顿的尾矿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安监、工商部门分别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巡回检查,必要时派人盯守;
2、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后要求恢复尾矿库生产运营的,向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实施闭库;
4、对新建尾矿库要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市所有尾矿库与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尾矿库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所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所有尾矿库及各个生产环节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并造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