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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制订严密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在检查工作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反馈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非煤矿山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个别县(市、区)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要定期向上一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
  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9-2093624,2091089,电子邮箱:fmks2003@tom.com。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非煤矿山摊派。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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