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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和证照过期的非煤矿山依法查处,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非煤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维护非煤矿山的社会治安秩序,对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实施监管。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为其批供生产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对于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整治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应依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意见批供;不得向非法非煤矿山企业批供民用爆炸物品。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和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依法支付从业人员工资情况,以及职工生活和居住条件。
  (九)供电单位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电力供应,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电力;要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企业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同其终止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落实专项整治和隐患治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县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市、区)政府要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非煤矿山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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