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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月1日-2月15日)
  各县(市、区)要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2月16日-4月30日)
  所有非煤矿山都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规程规范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运中央及省属重点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非煤矿山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第三阶段: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市、区)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非法非煤矿山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及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方案和报告要及时研究审批;对应依法关闭的企业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本乡(镇)、村范围内有非法采矿行为,或者非煤矿山企业违法生产和建设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包括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和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管理和非煤矿山企业地面工业设施的用地审批,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采矿,查处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和违法使用土地。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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