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煤矿山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非煤矿山(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依法取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证照和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非煤矿山,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列入正常非煤矿山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非煤矿山,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整治领导办公室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非煤矿山的名单在本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关闭“六条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非煤矿山,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13个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应吸收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每天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非煤矿山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非煤矿山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非煤矿山,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非煤矿山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限期停产整改或建议关闭措施。限期整改结束后,经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分管安全的副市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非煤矿山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非煤矿山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非煤矿山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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