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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3、经停产整顿,在限期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4、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5、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
  (二)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必须停产整顿
  1、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3、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4、未按规程或设计要求,施工或者生产的;
  5、危及其他矿山企业、工业交通设施和居民安全的。
  (三)对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县(市、区)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1、批准、核准、备案非煤矿山的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国土、安监、工商部门分别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生产和建设所用的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分别由当地安监部门和国土部门收缴;
  3、民用爆炸物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山财产,遣散从业人员;
  5、对关闭的矿山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闭非煤矿山报告单”备案,恢复对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
  6、做出关闭矿山决定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矿山公告。
  (四)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颁发证照部门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民用爆炸物品需求量。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向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政府予以关闭。
  (五)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采取下列措施
  1、凡是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都必须立即停产,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进行整合,完成整合后依法核发新的证照;
  2、核准保留的非煤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核发新的证照;
  3、列为关闭淘汰的,吊销相关证照;属于整合主体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单独关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六)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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