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4个月)
所有煤矿都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规定,认真自查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煤矿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三)第三阶段:实施整治阶段(5个月)
市、县检查组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汇总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再进行“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及非法煤矿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情况等。市、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及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一线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