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确定关闭的煤矿,市级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确定关闭的煤矿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执行关闭的,市级检查组将全部检查,查看是否采取了查封井口、查封火工品、清退人员、收缴各种有效证件,是否派专人24小时盯守的措施;对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非煤矿山,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煤矿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整顿的煤矿名单,市级检查组要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因存在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有关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并由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后恢复生产,经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对虽已取得部分证照,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名单,市级检查组要对每个煤矿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建设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检查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对于虽然证照齐全有效,但在检查中发现其有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列入停产整顿或关闭名单。 市级检查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煤矿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由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及各煤矿要成立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召开专门会议,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