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各类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煤矿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煤矿(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列入关闭名单并确定关闭的煤矿,要彻底实施关闭。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煤矿,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煤矿的名单在本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且确定关闭但未关闭的煤矿按照“六条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分类整治
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接受省级督查组的检查。各县市区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市级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级检查工作组在全面听取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煤矿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