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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5)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雨季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矸石山自燃或崩塌灾害的防治情况。

  (16)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7)国务院安委办、省、市政府督查组在百日安全督查期间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县市区政府及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本行政区煤矿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煤矿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煤矿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充实了乡镇煤管站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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