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9〕2号)精神,市煤炭局、吕梁煤监分局、市国土局组织编制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9〕2号)精神,根据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制订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建设和违法违规生产的,坚决取缔;按照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对列入关闭的煤矿要继续加大关闭和监管力度,对证照手续不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坚决打击非法建设和违规违法生产行为,彻底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矿用机电设备;提高煤矿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