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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3月2日-3月15)

  各市、县要成立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月16日-5月31日)

  所有涉爆企业都要对照《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涉爆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涉爆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31日)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省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交叉检查期间,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组,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与省市的总体部署同步进行,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要有忧患意识,不能麻痹大意,充分认识认识安全发展的重要性,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安全任务的艰巨性和安全管理工作、安全责任的特殊性,增强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要细化责任分解,县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省、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各涉爆从业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街道、乡镇(村)和部门、单位、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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