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要做到全面覆盖全市涉爆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化工、道路交通等涉爆单位及其容易引发涉爆事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根据职责分工,市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或领域的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煤矿井下储存、使用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市煤炭局、煤监分局负责牵头组织。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交警队、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涉爆单位营业执照的核查专项整治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其它有关证照核查专项整治由相关审发部门对应负责牵头组织。
(五)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和民爆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流向的安全检查及依法打击非法活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
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吸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合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本行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协调。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煤炭、交通、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要求,相互配合,全力做好相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四、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一)对民爆物品整治的内容
1、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精心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私藏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并主动检举揭发。要在广大城乡和所有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广泛张贴宣传资料,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2、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所有涉爆单位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对重点地区的路面设卡检查,杜绝非法爆炸物品流入、流出。对检查中发现属于关闭矿的民爆物品专用库房尚未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件;要通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事故、案件、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