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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运城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都要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并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签字上报。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检查,并按本方案要求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非法企业取缔落实情况和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整改情况。同时,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为期一年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行政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一些县(市、区)、开发区,存在应当取缔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要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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