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全了本辖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7、是否对部门和企业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规定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采取自整措施。
凡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非法经营单位,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未经注册登记、未经检验或者虽然已经注册登记、但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要列入整治名单,并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3、对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行政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副主任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强宣传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非法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取缔标准逐一实施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止使用的特种设备,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整治到位,凡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