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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市、区)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当地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旅游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政府上报的三类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取缔的经营单位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取缔;检查取缔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取缔的,或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已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业整顿的每个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经过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应列入取缔名单,由有关部门组织取缔;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经营活动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经营;对经有关部门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也要列入取缔名单,由有关部门组织取缔。
  3、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的单位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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