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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成立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法制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人民银行运城分行、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运城军分区、运城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级各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公安部门要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大力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办法。
  (二)市公安局:与国税、地税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会同公安、税务部门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根据协调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四)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工商局:加大对印刷、复制企业的巡查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利用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人民银行运城分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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