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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
(运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工会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了进一步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研究制定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或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规章、措施、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通过联席会议或者其他形式,研究解决工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意见和要求。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同级工会组织作为成员单位。政府、管委会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成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时,邀请同级工会组织参加。要支持工会组织独立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标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依规参加“煤矿复产验收”、“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工作组织在审查验收中的监督作用。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后,工会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支持工会依法对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处理。
  (二)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等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组织与企业就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
  (三)支持工会监督和协助企业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控告权、诉求权、紧急避险权等权利。工会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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