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是否对本行政区的农机驾驶员培训学校实施监管;是否存在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等行为;是否存在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为;是否存在委托生产企业、经销商和个人代理发牌发证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按工作流程进行拖拉机登记和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档案不健全、审批不到位的行为。
6.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农机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及时纠正各类违章,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是否建立健全了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农机经营单位和个人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农机经营单位和个人自查自整
各农机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和本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分类采取相应措施。
1.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注册登记或未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要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到农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入户或年检手续。
2.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作业时,由无证人员驾驶操作的,要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到有资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到农机监理部门考取相应的驾驶证件。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停放、作业和转移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无牌行驶作业的,要限期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对未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要督促其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该扣车的扣车,该处罚的处罚。
2.对无证驾驶的,要督促驾驶员及时培训考取驾驶证。
3.对其他牌证齐全,符合农机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加强日常监管。要组织有关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深入田间、场院、县乡道路开展执法安全检查,纠正各类违章,确保各个重要农时的农机安全生产秩序。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照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