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运政办发〔2009〕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普通高中是面向大众的国民素质教育,办好普通高中教育对造就高素质劳动者、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对建设人力资源强市和教育大市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73号),现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普通高中政府办学责任
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按计划完成普通高中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普通高中办学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办学的责任,建立以县(市、区)财政拨款为主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推进高中课改工作,为高中学校拨付专项经费用于配置通用技术教室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确保高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对公办普通高中因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已经产生的债务,由县(市、区)政府做出计划予以偿还。
2、建立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及时补充和适当储备机制,保证新课程实验的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批准的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的规模轨制和课程设置要求,核定学校教师编制,足额、择优配备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按照新课程实验的要求,建立普通高中学校教师队伍正常补充的良性机制。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新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以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教师的需求。
3、坚持普通高中教育规模相对稳定、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原则,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对高中阶段教育进行全面规划,统筹管理。现阶段普通高中教育规模要保持相对稳定,坚持走规范办学、内涵发展的道路。同时,各县(市、区)要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扩大县级职业中学招生规模,使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比例达到1:1,做到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基本满足就学需求。
4、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积极鼓励发展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基础上,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要按照《山西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标准(试行)》(晋教基[2008]20号)要求,加大投入,确保教育教学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对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限期整顿,要按照《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六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具有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有关县(市、区)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整体购买(分期付款)转为公办学校或办成完全分离的民办学校,妥善处理学校产权移交及教师分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