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会同经委、财政等部门,根据省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研究制定我市钢铁、焦化、装备制造、煤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振兴规划,抓住国家出台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机遇,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支持。
3、市财政局
(1)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2)会同经委做好2009年焦炭、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中央奖励资金、省补偿资金和拆除费的兑现。
(3)积极筹措资金,配合劳动部门帮助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为下岗再就业提供资金担保。配合民政部门对特别困难企业的特困职工实施生活救助。
(4)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符合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外资条件的,要争取省财政产业发展基金的专项资金扶持。
(5)会同经委在争取省运行调节专项资金的同时,配套建立我市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专项资金,协调帮助困难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问题,增强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能力。
(6)充分利用和发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用,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4、市商务局
(1)帮助中小型企业积极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有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请外贸发展基金,扶持出口企业发展。
(2)抓好三个出口基地建设,既玻璃器皿基地建设、金属镁基地产品升级建设和农药基地建设。
(3)帮助30户企业获得进出口资格,扩大进出口企业队伍建设。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最近出台的相关政策,在全市实施“五缓四降三补”。
(1)按照《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缓缴半年五项社会保险费。
(2)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率,期限为12个月以内。本次不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3)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对困难企业为保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而组织职工在岗培训的,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6、金融部门
(1)围绕银保企洽谈会与企业达成的贷款意向,各银行要积极落实,确保企业的贷款按时足额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