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充实、调整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现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
《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针对当前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差、执法工作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对现有执法监督队伍进行全面整顿。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中开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教育,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开展树立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良好形象的教育,营造文明执法、严肃执法、依法办事的好风气。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健全和充实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综合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具体的监督检查职能。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
《条例》规定的八项基本制度和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执法情况报告、执法重点检查等项制度的要求,在行政管理法制化方面为本级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要注意积累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经验。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尚未建立健全法制监督机构的要尽快把法制监督机构组建充实起来,抽调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使政府法制监督机构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努力建立健全政府法制监督制度,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力度,创新监督举措,探索监督新渠道、新路子和新方法,全力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实施
《条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并于2009年11月底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贯彻实施
《条例》的情况。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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