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强化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措施。为切实贯彻落实
《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市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自身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切实领会
《条例》的精神实质
行政执法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是行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条例》,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了解这部法规。要组织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增强行政管理法制观念,提高对依法行使执法职权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采取短期培训、座谈交流、学习考试、行政案例分析等形式,广泛学习宣传
《条例》,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都能领会、掌握
《条例》的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各县区、各部门的培训、学习、宣传情况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