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乡村旅游服务员培训。培训乡村旅游发展现状与思路、公共职业道德、食品卫生安全、农家乐经营管理、及旅游服务知识等内容。培训时间7天,其中集中授课4天,实习操作3天。经考核合格取得初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实务、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和引导规范合作社发展等内容。培训时间7天,其中集中授课4天,参观实习3天。

  五、培训时间和进度

  从11月份开始培训,2010年3月上旬培训结束。

  11月10前,各项目县完成培训基地认定。

  11月10日-12月31日,完成培训人数的60%。12月下旬日,组织阶段检查验收。

  2010年1月-2月底,完成转移培训和其他类培训。

  3月上旬,全面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3月中旬上报省厅。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严格认定和管理培训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及市济农发(2008)91号文件精神,认真选择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去年验收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今年不能再认定。培训基地的培训任务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上好第一节课。转移培训和其他培训,都要上第一节课,让学员了解阳光培训的目的意义和补助标准,使学员能享受党的阳光温暖,让学员参与培训监督,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三)建立培训档案。按照省厅要求和济农发(2008)91号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建立培训档案。转移台帐按往年要求建立,其他类培训台帐格式见附表2。培训台帐要做到真实、实用,保证通过台帐能了解追溯培训开展的真实情况。培训台帐的记录情况将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继续实行培训券制度。不同类型的培训,制定不同的面额的培训券。培训券由各市按照省确定格式印制,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发放到学员个人手中。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后,必须凭受训农民提交的培训券、培训台帐以及县阳光办出具的培训审核合格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报账。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按时做好信息报送。认真实行培训进展和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对转移就业培训实行月报制,每月的最后一天上报本月进度,其他类培训实行季报,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天上报本季度进度。各地阳光办要定期向市局报送培训进度和工作信息(格式详见附表3)。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阳光工程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市里将定期通报各地培训进度和信息报送情况。

  (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除转移就业培训外,省统一确定其他类别培训的培训内容,明确培训目标和要求。各培训机构要按照省确定的培训内容和目标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并对参训学员进行考试考核。通过培训,使参训学员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积极引导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七)加强项目监管。各县区阳光办要严格执行阳光工程“四个管理办法”和“六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当地培训基地的监管,认真核查培训真实情况,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实地检查和电话抽样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每次检查的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保存档案。加大对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查实的问题认真搞好整改,整改不到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