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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政办〔2009〕1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依法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规定,于2010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各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辖区内所有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要全面、数据要详实、分析要到位,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从主观方面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编写,加强保密审查,确保按时准确上报并公布本单位年度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组织本辖区或所属单位做好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于2010年4月20日前汇总本辖区或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含组织做好年度报告工作情况、本辖区或所属应公开单位名单及数量、按时公开单位名单及数量、未按时公开单位名单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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