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流失治理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坚持因地制宜,山、水、田、林、路、垣、峁、坡、沟、川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水保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技术服务;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树立水土保持工程标志碑,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划定工程管护范围,制定工程管护措施,明确工程管护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对需治理的小流域、荒山、荒沟、荒滩要有计划地进行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并且组织实施。